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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民终1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1947江苏美孚太阳能有限公司与太阳雨集团有限公司、常州悦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太阳雨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美孚太阳能有限公司,常州悦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民终19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太阳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瀛洲南路199号。法定代表人:徐新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冬,江苏云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史谨睿,江苏云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美孚太阳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区珠江路25号。法定代表人:游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怡辰,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佳玲,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被告:常州悦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雅路18号105室。法定代表人:梁志诚,该公司副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禹羲,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义,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太阳雨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阳雨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美孚太阳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孚公司)、原审被告常州悦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盛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16)苏0412民初77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美孚公司以已与太阳雨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太阳雨公司及悦盛公司对美孚公司的撤诉申请表示同意。本院认为,美孚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16)苏0412民初7701号民事判决;二、准许江苏美孚太阳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6369元,减半收取3184.5元,由江苏美孚太阳能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369元,减半收取3184.5元,由江苏美孚太阳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卢文忠审判员  尤建林审判员  是飞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夏 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