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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5民初1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桂林市富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文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林市富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文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05民初1764号原告:桂林市富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环城北二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7276859019。法定代表人:刘菊,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李文祥,男,1983年5月11日生,住桂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市富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文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林市富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应收取案件受理费227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113.5元(原告已预付本院227元),本院准予免交。审判员  廖莉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游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