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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2民初4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蒋安红与福建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雪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安红,福建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雪林,李波,杨立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4620号原告:蒋安红,男,1974年8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华梦、涂萍萍,福建天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福建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上杭县临城镇紫金路帝豪大厦1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746379811D。被告:张雪林,男,196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告:李波,男,197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告:杨立,男,198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原告蒋安红与被告福建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雪林、李波、杨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蒋安红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蒋安红以双方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蒋安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蒋安红负担。审判员 章    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增荣(代)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