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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25民初1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黄志香、罗家华等与罗建坤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贞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贞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志香,罗家华,罗建坤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5民初1324号原告黄志香,女,1956年3月21日生,布依族,贵州省贞丰县人,住贞丰县,原告罗家华,男,1955年7月21日生,布依族,贵州省贞丰县人,住贞丰县,委托代理人聂祥勋,男,贞丰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罗建坤,男,1981年3月7日生,布依族,贵州省贞丰县人,住贞丰县,现住贞丰县,原告黄志香、罗家华诉与被告罗建坤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定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告黄志香、罗家华以考虑到家庭和睦,与被告罗建坤已自行协商处理好,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志香、罗家华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志香、罗家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志香、罗家华承担。审判员  李定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龙剑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