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981民初2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2936江苏淮阴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与东台市溱东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淮阴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东台市溱东镇人民政府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1民初2936号原告:江苏淮阴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淮安市深圳路9号。法定代表人:张永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峰,男,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淮安市清河区。被告:东台市溱东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在东台市溱东镇溱东小街。负责人:王清俊,该镇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虞银春,江苏天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翟爱华,江苏天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江苏淮阴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东台市溱东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江苏淮阴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淮阴水利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淮阴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138元,减半收取25069元,由原告江苏淮阴水利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礼红代理审判员  顾剑峰人民陪审员  吴永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钰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