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6民初1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曹世江、苗志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世江,苗志兰,曹友欣,曹延先,曹世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6民初1359号原告: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栖霞市跃进路4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966432266F。法定代表人:温向东,系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可庆,山东广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世江,男,汉族,1959年7月13日出生,住栖霞市。被告:苗志兰,女,汉族,196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被告曹友欣,男,汉族,1977年9月15日出生,住栖霞市。被告曹延先,男,汉族,1964年8月15日出生,住栖霞市。被告曹世波,男,汉族,1968年7月9日出生,住栖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曹世江、苗志兰、曹友欣、曹延先、曹世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曹延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曹延先的起诉。审 判 长 刘彩波人民陪审员 刘新安人民陪审员 刘振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