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702刑初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孙艳涛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丹,孙艳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02刑初290号自诉人郭丹,女,汉族,1997年9月27日出生,住新乡市。被告人孙艳涛,男,汉族,1983年8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沈丘县。自诉人郭丹以被告人孙艳涛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郭丹以其收到被告人孙艳涛的执行款,其申请执行的事项已执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郭丹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郭丹撤诉。审判员  李艳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侯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