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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02执5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李英与靳万全、乌兰察布市金浩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英,靳万全,乌兰察布市金浩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02执5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英,男,现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被执行人:靳万全,男,现住乌兰察布市兴和县。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金浩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集宁区。法定代表人;靳万全。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902民初176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金浩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金浩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金浩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金浩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座落于集宁区某某以东、某某街以南某某洗浴中心601,建筑面积798.6㎡,权证号集宁区字第136011301168号、集宁区工农路以东、康平街以南金浩铂宫洗浴中心701,建筑面积798.5㎡,权证号集宁区字第136011601167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金浩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座落于集宁区某某路以东、康平街以南金浩铂宫洗浴中心601,建筑面积798.6㎡,权证号集宁区字第136011301168号、集宁区工农路以东、康平街以南金浩铂宫洗浴中心701,建筑面积798.5㎡,权证号集宁区字第136011601167号。二、查封期间不得办理任何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段海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新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