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5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唐森与河南建兴置业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森,河南建兴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5587号原告:唐森,男,汉族,1969年1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王海旭,河南宇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建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汴路138号英协花园16号楼20层A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67811247P。法定代表人:单新志,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森与被告河南建兴置业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原告唐森催缴诉讼费用,在指定的期间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鞠洪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詹 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