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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03民初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廖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03民初889号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耒阳市人,个体工商户,现住湖南省郴州市XX区XXX办事处****组,身份证号码:43048119XX********。被告:廖某某,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南省郴州市XX区XXXX办事处XXX村**组,身份证号码:43282119XX0XX6XXX0��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陈某某诉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4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7年3月14日向原告借款14000元,约定同年5月底还清。借款逾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被告廖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自2015年起就居住在郴州市XX区XXX办事处XX大道XXX村XX组,并且借条也是在上述地址写的,请求将本案移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被告经常居住地均在郴州市北湖区,且双方在借款合同中未约定履行地和管辖法院,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廖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文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