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4执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李传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新华,李多友,李传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2017)皖0404执150号申请执行人:李新华,女,1935年7月11日出生,住淮南市谢家集区。被执行人:李多友,男,1978年6月14日出生,住淮南市谢家集区,被执行人:李传义,男,1956年3月26日出生,住淮南市谢家集区,院在执行李新华与李多友、李传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传义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李新华书面同意,每月从李传义处领取1200元执行款直至全部款项履行完毕为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隗立鹏审判员 陶继山审判员 孟凡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 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