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8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4-04
案件名称
陈亚力与厦门沃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亚力,厦门沃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8716号原告:陈亚力,男,197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亦海,福建库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沃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前东路409号联丰大厦802单元之四。法定代表人:苏典章。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亚力与被告厦门沃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亚力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亚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亚力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亚力负担。审 判 员 (潘伟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伊 倩)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