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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21民初2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邓枫、叶先平等与容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枫,叶先平,容县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21民初2625号原告:邓枫,男,198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容县。原告:叶先平,女,198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东省连平县。委托代理人:邓启厢,男,195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容县。。委托代理人:陈文杰,男,196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容县。被告:容县人民医院,住所地容县容州镇城南街1号。法定代表人:朱江风,院长。委托代理人:李成灿,广西振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枫、叶先平诉被告容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枫、叶先平于二○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以尚有重要证据未能提供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这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枫、叶先平撤回起诉。本案收取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邓枫、叶先平负担。审 判 长  韦世玮代理审判员  梁秀年人民陪审员  杨琼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蒋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