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02民初6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岳向前与贵州星辰互通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向前,贵州星辰互通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02民初6995号原告:岳向前,男,1989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龙里县。被告:贵州星辰互通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在贵阳市南明区蟠桃宫11号荣苏商办公楼3层1号。法定代表人:罗庆乾。原告岳向前与被告贵州星辰互通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岳向前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岳向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岳向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6元,减半收取计263元,由原告岳向前负担。审判员 王荣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