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12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北京市昊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于怀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昊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怀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2217号原告:北京市昊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房山区良乡昊天大街116号。法定代表人:冯智武,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利,男,196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昊天大街***号院**号楼*单元***号。被告:于怀智,男,40岁,住北京市房山区。原告北京市昊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于怀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后,原告北京市昊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市昊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市昊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穆启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隗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