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03刑初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帅瑞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帅瑞溪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203刑初170号公诉机关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帅瑞溪,男,1986年10月18日出生于贵州省六枝特区,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捕前住贵州省六枝特区。因本案于2017年3月30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经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六枝看守所。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以六检公诉刑诉(2017)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帅瑞溪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郑蓉、被告人帅瑞溪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帅瑞溪在六枝特区平寨镇南极路康宁精神病院旁的巷子里贩卖200元的毒品给他人后,即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民警抓获,当场收缴帅瑞溪贩卖给他人的毒品疑似物2包,经称量,净重0.04克。经六盘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毒品疑似物中检测出海洛因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帅瑞溪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并有物证ViVO牌白色直板手机一部,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毒品收据、通话清单、情况说明,证人程某、杨某的证言,被告人帅瑞溪的供述,六盘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六)公(司)鉴(化)字[2017]285号理化检验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照片,毒品辨认、称量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提取检材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帅瑞溪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还予以贩卖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帅瑞溪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帅瑞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帅瑞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30日起至2017年10月29日止。罚金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二、涉案毒品海洛因0.04克,予以没收。三、作案通讯工具ViVO牌白色直板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