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2502执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开远市强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红河州玉屏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李学伟、宋丽华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远市强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红河州玉屏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李学伟,宋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02执329号申请执行人:开远市强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代强,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国防,云南砝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红河州玉屏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学伟,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学伟,男,1969年生,彝族,现住蒙自市。被执行人:宋丽华,女,1963年生,彝族,现住开远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开远市强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红河州玉屏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李学伟、宋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6)云2502民初24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开远市强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开远市强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红河州玉屏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李学伟、宋丽华,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红河州玉屏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李学伟、宋丽华欠申请执行人开远市强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及利息人民币949818元,由被执行人李学伟于2017年8月30日前支付给申请执行人150000元,于2017年12月25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799818元。二、执行费11898元,由被执行人红河州玉屏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李学伟、宋丽华负担。三、若被执行人逾期未支付以上款项,则按本院(2016)云2502民初24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对原生效的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洪 亮审判员 段 琳审判员 马 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富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