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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执267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周文彬与陈丹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文彬,陈丹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604执267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周文彬,男,199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执行人陈丹丹,女,1998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 关于周文彬与陈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604民初6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陈丹丹向申请人周文彬归还借款本金56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50元。 在本院执行过程中,本院发函被执行人住所地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委托调查,暂未有回复。本院经向银行、工商、房产、土地、车辆等管理单位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粤0604执267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永嘉 审 判 员  秦绪刚 代理审判员  崔晓威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一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