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325刑初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张七芬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富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七芬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325刑初188号公诉机关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七芬,女,汉族,1975年6月16日出生于云南省富源县,初中文化,农民,住富源县。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3日被富源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现居住于家中。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检察院以富检公诉刑诉(2017)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七芬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富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严学花、赵小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七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11日,被告人张七芬驾驶车牌号为云D×××××的自用小型面包车载着富源县民家中学的陈某1等16名学生,由富源县营上镇哈播村委会哈播村往营上镇方向行驶,15时许,当车行至富源县省道204线K69+800M处时被富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营上中队的执勤民警查获。经核查,该车核定载人数为9人,实载17人,超员8人,超过核定载人数88.89%,属于严重超员。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户口及前科证明,违法处理通知书,辨认笔录及辨认现场照片,辨认车辆照片,乘车人信息登记表,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保险单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前科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交通违法车辆处理放行通知书,情况说明,证人丁某、陈某1、杨某1、张某、陈某2、陈某3、杨某2、杨某3、陈某4、陈某5、金某1、杨某4、杨某5、杨某6、金某2、杨某7的证言,被告人张七芬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相互印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七芬在从事旅客运输的过程中,严重超过额定人员载客,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七芬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七芬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瞿孔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尹雅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