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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4执恢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赵锦学申请执行胡桂芝、范春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锦学,胡桂芝,范春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24执恢43号申请执行人赵锦学,男,1947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胡桂芝,女,196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商户,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范春生,男,196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杜民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杜民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许凤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 李 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