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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民初1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翟瑞澄与德州市鑫鹏仪表电子有限公司、刘德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瑞澄,德州市鑫鹏仪表电子有限公司,刘德良,王慕军,齐书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2民初1525号原告:翟瑞澄,男,1988年4月23日出生,住德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文霞,山东弘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德州市鑫鹏仪表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城区新华街道办事处秀水小区19号楼。法定代表人:刘德良,经理。被告:刘德良,男,196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原县。被告:王慕军,男,196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德城区。被告:齐书义,男,195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德城区。原告翟瑞澄与被告德州市鑫鹏仪表电子有限公司、刘德良、王慕军、齐书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翟瑞澄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瑞澄撤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共计39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柴 卫 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刘一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