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32执保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李文仲、成都市新津兴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仲,成都市新津兴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32执保142号申请执行人:李文仲。被执行人:成都市新津兴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文仲与成都市新津兴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文仲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成都市新津兴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在208000元限额内予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文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本案的正常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成都市新津兴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132执1986号案件中的执行���在2080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查封期间:银行存款为一年,动产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为三年。申请人李文仲申请续封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逾期未申请自行承担法律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邱 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虞永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