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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6执1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林德(中国)叉车有限公司、山东泉林秸秆综合利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德(中国)叉车有限公司,山东泉林秸秆综合利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6执1290号申请执行人:林德(中国)叉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金尚路89号。法定代表人:GordonRishe,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大伟,男,林德(中国)叉车有限公司销售主管,住济南市天桥区。被执行人:山东泉林秸秆综合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唐县光明东路15号。法定代表人:李洪法,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德(中国)叉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泉林秸秆综合利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机动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山东泉林秸秆综合利用有限公司有房产及相关土地使用权等财产,被法院多次查封。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该案执行标的金额1579680.46元及利息,已经执行过付800000元,尚欠779680.46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柳方元审判员  王良军审判员  韩保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莎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