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8行终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巴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确龙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巴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龙,博湖县宏瑞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新28行终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巴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组织机构代码:58930XXXX,住所地:库尔勒市萨依巴格路60号。法定代表人:尼木格尔,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谷蕾蕾,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巴图尔,巴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确龙,女,1961年8月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博湖县,身份证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凤新,博湖县博湖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才云,男,1986年7月4日出生,蒙古族,现住新疆博湖县,身份证号码:,系原告之子。原审第三人:博湖县宏瑞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博湖县博斯腾湖乡库代力克村法定代表人:马元彪。委托诉讼代理人:海波,新疆腾格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诉被上诉人确龙不服工伤认定一案中,上诉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撤回上诉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退付上诉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席 玉 萍审 判 员 东格日甫代理审判员 周 德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德 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