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14民初5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赖新治与陈裕厚、范宗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新治,陈裕厚,范宗琼,新都区诚信房屋信息服务部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民初5408号原告:赖新治,男,197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生东,四川英冠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陈裕厚,男,1951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被告:范宗琼,女,195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第三人:新都区诚信房屋信息服务部,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东街28号。经营者:邓继利。本院在审理原告赖新治与被告陈裕厚、被告范宗琼、第三人新都区诚信房屋信息服务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赖新治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陈裕厚、范宗琼、新都区诚信房屋信息服务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赖新治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新治撤回对被告陈裕厚、被告范宗琼、第三人新都区诚信房屋信息服务部的起诉。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文光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