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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11执1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合肥旭多商贸有限公司、合肥市包河区佳元饭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11执1667号申请执行人:合肥旭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法定代表人:夏婷婷,总经理。被执行人:合肥市包河区佳元饭店,经营场所合肥市包河区。经营者:王金莲,男,汉族,1978年12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皖0111民初168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尚欠人民币3077元、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合计3152元及利息(以3077元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5月17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利息至款清之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市包河区佳元饭店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总计3152元及利息(以3077元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5月17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利息至款清之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物,或提取、扣留同等数额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牛春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传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