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21执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马汉珍、杨家森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汉珍,杨家森,广西容县沿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21执475号申请执行人马汉珍,女,1967年8月12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申请执行人杨家森,男,1965年10月10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被执行人广西容县沿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容州镇城西路299号法定代表人:张进,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马汉珍、杨家森与被执行人广西容县沿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桂0921民初66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广西容县沿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赔偿违约金18284.29元给申请执行人马汉珍、杨家森,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7.4元、执行费174.2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广西容县沿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马汉珍、杨家森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违约金18284.29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7.4元,执行费174.26元,被执行人广西容县沿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马汉珍、杨家森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容县法院的(2017)桂0921民初66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华海审判员 李敦桑审判员 覃健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封媛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