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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民终1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高阳、聊城高新区昌隆农资专业合作社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阳,聊城高新区昌隆农资专业合作社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请打印13份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民终15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阳,女,1994年10月16日生,汉族,教师,住东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常峰,男,197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东阿同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东阿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聊城高新区昌隆农资专业合作社。住所地:聊城市高新区顾官屯镇供销社院内。法定代表人:赵梅,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希军,山东豪才(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高阳因与被上诉人聊城高新区昌隆农资专业合作社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东阿县人民法院(2017)鲁1524民初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东阿县人民法院(2017)鲁1524民初15号民事判决;发回东阿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04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周凤魁审 判 员 刘晓光审 判 员 徐红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杜 娟书 记 员 肖军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