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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26民初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余碧清与彭冬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碧清,彭冬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626民初887号原告余碧清,个体户。被告彭冬青,居民。原告余碧清与被告彭冬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碧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彭冬青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余碧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由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在平江县城关镇东街经营当铺。2013年10月20日,被告彭冬青找到原告,以做生意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元,口头约定利息每月3‰,并约定当年年底归还。原告随即从当铺拿30000元给被告。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到2015年10月归还了10000元,余下20000元至今尚未偿还。原告遂提起诉讼。被告彭冬青未到庭,也未予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下列证据:1、原、被告身份信息复印件,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借条一张,证明被告彭冬青向原告余碧清借款30000元的事实;3、申请证人陈某出庭作证,证明原、被告的借贷关系。证人陈某到庭证实:证人与原告合伙经营了一家当铺,被告彭冬青曾来该当铺找原告借款,原告给付30000元现金给被告,被告当场向原告出具借条,整个过程证人在场。之后,被告将10000元转到证人的账户上,请证人帮忙转交给原告用于偿还该笔借款。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未到庭质证,本院认定如下:对证据1,系公安机关出具的书证,本院予以认定;对证据2借条系书证,且有证据3陈某的证人证言予以佐证,本院认为该二份证据可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事实。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0月20日,被告彭冬青以帮他人借钱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元,由彭冬青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内容为“今借到余碧清现金叁万元整(¥30000.00)。彭冬青,2013年10月20日”的借条,有证人陈某在场证实。借款后,彭冬青偿还了余碧清10000元,余款未付,原告遂提起诉讼。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否合法有效,被告是否应当偿还该笔借款?本院认为,虽然被告彭冬青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原告余碧清提供的债权凭证,结合证人陈某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可以证明本案借款事实的存在,故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的借贷关系。被告彭冬青应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彭冬青偿还原告余碧清借款本金20000元。上述给付内容,限被告彭冬青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到平江县人民法院履行款账户[账户名称:平江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账号:43×××03,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湖南平江支行天岳分理处。注:请在附言中写明:XX支付XX(法院履行户)]。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860元,由被告彭冬青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毛莲芳审 判 员  张彩霞人民陪审员  陈有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三十三条债务人下落不明,但未被宣告失踪,债权人起诉要求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公告传唤后缺席判决或者按中止诉讼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