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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4执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黄冬梅与林燕琴、陈国添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冬梅,林燕琴,陈国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4执335号申请执行人:黄冬梅,女,197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委托代理人:王金财、郑政煌,福建理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林燕琴,女,1970年7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陈国添,男,197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冬梅与被执行人林燕琴、陈国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9日向被执行人林燕琴、陈国添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林燕琴、陈国添向申请执行人黄冬梅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一、登记在被执行人林燕琴、陈国添名下所有的,坐落于莆田市XXX区XXX街道镇XXXX号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L2XXXX7;土地使用权证号:莆国用(2013)第J1XXXXXX5号、莆国用(2013)第J1XXX6号】;二、登记在被执行人林燕琴、陈国添名下所有的,坐落于莆田市XXXXX区XXX街道XXXXX号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L2XXXXXXX6;土地使用权证号:莆国用(2013)第J1XXX7号、莆国用(2013)第J1XXXXX8号】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等有关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林燕琴、陈国添名下所有的,坐落于莆田市XXXXX区XXXXXX街道XXXXXXXX号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L2XXXX7;土地使用权证号:莆国用(2013)第J1XXXXXXX5号、莆国用(2013)第J1XXXXXX6号】,期限为三年;二、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林燕琴、陈国添名下所有的,坐落于莆田市XXXX区XXXXXX街道XXXXXXX号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L2XXXXXX6;土地使用权证号:莆国用(2013)第J1XXXXXX7号、莆国用(2013)第J1XXXXXXX8号】,期限为三年;三、指令被执行人林燕琴、陈国添负责保管被查封的房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四、责令被执行人林燕琴、陈国添在本裁定送达之日或查封公告张贴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逾期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的,本院将对查封的房产予以评估、拍卖。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续行查封申请;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许 翔执行员 刘国宾执行员 李亮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