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舒民二初字第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韩剑与战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剑,战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二初字第752号原告:韩剑,男,1979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被告:战鹰,女,197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舒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剑与被告战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立案。2017年7月24日,原告韩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韩剑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000元,减半收取计6000元,由原告韩剑负担。审 判 长 谷俐利审 判 员 杨 杰人民陪审员 葛莉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朴冠蓉(此件共1页,共印6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