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02执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5-03
案件名称
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达支行与崔品伟、崔品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达支行,崔品伟,崔品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朝阳���双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02执690号申请执行人: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达支行,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柳城路三段15号,组织机构代码:12318982-7。负责人王武华,行长。被执行人:崔品伟,男,197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县北四家子乡文户沟村文东组0209号。被执行人:崔品艳,女,198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友谊大街三段37-1号楼4单元802室。本院在执行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达支行与崔品伟、崔品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6)辽1302民初56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达支行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冀朝勋审判员 吴建军审判员 于 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