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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民终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卫花与山西晋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某,山西晋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民终3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晋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解放路东头道巷10号泛华小区D座3单元。法定代表人:孙汉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建发,山西太初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某某因与上诉人山西晋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16)晋1102民初10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某某、被上诉人晋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建发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16)晋1102民初108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7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山西晋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902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马兴华审判员  刘海强审判员  王晓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白舒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