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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11民初1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成都金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与黄娜、谈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金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黄娜,谈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11民初1051号原告:成都金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炳草岗人民街临亚家园4号楼1楼。法定代表人:余庆生,总经理。被告:黄娜,女,1982年8月16日出生,住攀枝花市仁和区。被告:谈申,男,1982年3月26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金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与被告黄娜、谈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金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金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金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金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沙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