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4民初1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杲淑云与高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杲淑云,高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4民初1312号原告:杲淑云,河北省滦平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郎俊富,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高猛,河北省滦平县人。原告杲淑云与被告高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杲淑云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杲淑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杲淑云撤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0元,由杲淑云负担。审 判 长 关志新审 判 员 王书润人民陪审员 佟 长 永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 银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