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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1民初5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李某1与薄某、李某2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薄某,李某2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1民初5990号原告:李某1,男,198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职工,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刘某,内蒙古百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刁某,内蒙古百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薄某,男,197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职工,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李某2,男,1955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薄某,男,197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职工,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1与被告薄某、李某2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准许原告李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林永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董好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