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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2执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陈庆伟与被执行人王亚理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庆伟,王亚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2执474号申请执行人:陈庆伟。被执行人:王亚理。本院在执行陈庆伟申请执行王亚理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案申请执行人陈庆伟申请执行标的175752元,诉讼费、鉴定费共计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亚理长期外出,具体下落不明,且家中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宜家审 判 员  娄啼鸣代理审判员  李永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