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2执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陈庆伟与被执行人王亚理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庆伟,王亚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2执474号申请执行人:陈庆伟。被执行人:王亚理。本院在执行陈庆伟申请执行王亚理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案申请执行人陈庆伟申请执行标的175752元,诉讼费、鉴定费共计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亚理长期外出,具体下落不明,且家中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宜家审 判 员 娄啼鸣代理审判员 李永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