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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822执异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韦绍武与钟慧军、熊爱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桑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慧军,韦绍武,熊爱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822执异27号异议人(被执行人):钟慧军,女,1970年4月17日出生,白族,居民,住湖南省桑植县。申请执行人:韦绍武,男,1967年3月22日出生,白族,教师,住湖南省桑植县。被执行人:熊爱平,男,1970年4月2日出生,白族,教师,住湖南省桑植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韦绍武与被执行人钟慧军、熊爱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钟慧军于2017年7月10日对本院(2017)湘0822执31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钟慧军于2017年7月24日以与申请执行人韦绍武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钟慧军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钟慧军撤回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如雍人民陪审员  朱传杰人民陪审员  钟家付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梁 婷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