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民初5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施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5209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现住庄河市。被告:施某某,女,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现住址同上。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于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崔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