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521执4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成积兴与张可圣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积兴,张可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21执4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成积兴。被执行人:张可圣。申请执行人成积兴与张可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5日审结。该案(2016)鲁0521民初10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办案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可圣所有的位于东营市垦利区兴隆街道办事处同兴花园**号楼*单元***室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7月24日始直至2020年7月23日止。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宋保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金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