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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2民初4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4-21

案件名称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山东正顺车轮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山东正顺车轮有限公司,潍坊市金盾轮胎有限公司,山东奥隆集团有限公司,奥戈瑞车轮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德阳化工有限公司,山东汇丰先进制造科技有限公司,王金鉴,张象芬,刘建华,XX强,王颜华,郑灵建,赵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2民初4243号申请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号甲1层C101户。负责人:张天轶,行长。被申请人:山东正顺车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广饶县稻庄西水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象芬。被申请人:潍坊市金盾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台头镇刘家河头村东头。法定代表人:XX强。被申请人:山东奥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稻庄镇东水磨村。法定代表人:刘建华。被申请人:奥戈瑞车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西水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王子义。被申请人:山东德阳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港经济开发区港城路以南、港西三路以东。法定代表人:张象芬。被申请人:山东汇丰先进制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区府前大街59号B楼326-1室。法定代表人:王颜华。被申请人:王金鉴,男,汉族,1958年2月5日出生,住山东省广饶县。被申请人:张象芬,女,汉族,1963年8月30日出生,住山东省广饶县。被申请人:刘建华,男,汉族,1965年4月23日出生,住山东省广饶县。被申请人:XX强,男,汉族,1985年6月24日出生,住山东省寿光市。被申请人:王颜华,男,汉族,1988年1月28日出生,住山东省广饶县。被申请人:郑灵建,男,汉族,1983年12月20日出生,住山东省寿光市。被申请人:赵群,女,汉族,1988年7月27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申请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被申请人山东正顺车轮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潍坊市金盾轮胎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山东奥隆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奥戈瑞车轮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山东德阳化工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山东汇丰先进制造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王金鉴、被申请人张象芬、被申请人刘建华、被申请人XX强、被申请人王颜华、被申请人郑灵建、被申请人赵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诸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自愿以其名下财产为上述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正顺车轮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潍坊市金盾轮胎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山东奥隆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奥戈瑞车轮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山东德阳化工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山东汇丰先进制造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王金鉴、被申请人张象芬、被申请人刘建华、被申请人XX强、被申请人王颜华、被申请人郑灵建、被申请人赵群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1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魏慧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乔俊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