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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2民初40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江苏世联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顾加付、陈清华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世联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顾加付,陈清华,周祥,蒋伟民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2民初4056-1号原告江苏世联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天场镇新天大街1号。法定代表人张玉清,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顾加付,男,55岁,汉族,居民,住江苏省阜宁县。被告陈清华,男,49岁,汉族,居民,住江苏省阜宁县。被告周祥,男,44岁,汉族,居民,住江苏省阜宁县。被告蒋伟民,男,42岁,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原告江苏世联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顾加付、陈清华、周祥、蒋伟民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江苏世联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诉称,2011年5月1日,徐州市天辰昶翰地产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原告承建御龙山水小区二期D段,D1、D4、幼儿园工程。该工程由被告顾加付等人挂靠原告单位施工,顾加付等人并于2011年5月6日与原告签订工程内部承包合同。同日,顾加付等人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由被告投资承包如发生的债权、债务均由被告承担。2012年4月7日,周祥、陈清华等人又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本工程所欠债务均由被告承担。由于被告投资不足,未能将该工程竣工交付,2012年12月建设方与原告解除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3年3月至2016年7月,被告未能支付工人工资、租赁费、材料费,因债权人向法院起诉原告,原告共计为被告偿还债务3805977元。故原告依据与被告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和承诺书,依法向被告追偿垫付款3805977元。原告现要求:1、被告归还原告垫付款3805977元,并承担从起诉之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的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工程所在地在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即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处理。案件受理费37248元,全部退还原告。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季 东审 判 员  陈亚男代理审判员  陈 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向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