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执1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高安市卫计委、邹苗苗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安市卫计委,邹苗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3执1229号申请执行人高安市卫计委,地址:高安市瑞阳新区东区。法定代表人:金宗华,职务:主任。被执行人邹xx,女,汉族,1993年7月25日出生,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申请执行人高安市卫计委与被执行人邹xx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江西省高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6年9月21日作出的高黄卫计征决(2016)第8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高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6年9月21日作出的高黄卫计征决(2016)第8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姚和兴审判员 丁 斌审判员 朱 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冬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