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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91执694号之三十五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孔凡征、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凡征,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高尚峰,高尚标,吕景合,郭长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91执694号之三十五申请执行人:孔凡征,男,196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被执行人: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7404602,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169号帅越地热科技开发中心300室。法定代表人:尹玉娥,经理。被执行人: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9366959,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华英路都庄新村3幢503室。代表人:霍国勇,经理。被执行人:高尚峰,男,196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山东省曹县。被执行人:高尚标,男,1965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曹县。被执行人:吕景合,197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定陶区。被执行人:郭长宽,男,196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曹县。关于孔凡征申请执行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高尚峰、高尚标、吕景合、郭长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高尚标在中国工商银行16×××8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4.49元,现因债务已经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高尚标在中国工商银行16×××8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0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西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秋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