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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民初7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吴江市新和平物业有限公司与王凤娣、王凤娥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市新和平物业有限公司,王凤娣,王凤娥,王凤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7483号原告:吴江市新和平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法定代表人:倪国良。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喻,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煜,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凤娣,女,196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被告:王凤娥,女,196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被告:王凤娟,女,196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原告吴江市新和平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凤娣、王凤娥、王凤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9日立案。原告吴江市新和平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江市新和平物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江市新和平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元,由原告吴江市新和平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文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管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