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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03执1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刘莉与王小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1565号执行申请人:刘莉被执行人:王小兵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603民初11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小兵的银行存款叁拾壹万零叁佰捌拾捌元整(小写:310388.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宾志君审判员  罗 虎审判员  罗 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淑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