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03执1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刘莉与王小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1565号执行申请人:刘莉被执行人:王小兵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603民初11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小兵的银行存款叁拾壹万零叁佰捌拾捌元整(小写:310388.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宾志君审判员 罗 虎审判员 罗 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淑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