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3执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黄绍国与泸州钰林新元素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转破决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绍国,泸州钰林新元素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转 破 决 定 书(2017)川0503执208号申请人:黄绍国,男,生于1981年1月27日,汉族,住泸州市纳溪区。被执行人:泸州钰林新元素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纳溪区浙江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3558244872Y。法定代表人:汪永林,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黄绍国与泸州钰林新元素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穷尽财产查询措施,发现泸州钰林新元素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申请人黄绍国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将被执行人泸州钰林新元素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转入破产程序审理。本院已组成合议庭依法对被执行人泸州钰林新元素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资产状况等进行了审查和评议,现已审查和评议终结。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泸州钰林新元素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债务较多,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2017)川0503执208号案件转入破产程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