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02执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汪荣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第五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荣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第五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02执594号申请执行人汪荣德,男,汉族,1951年3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迎江区。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第五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濉溪路421号凯悦豪庭门面房101室。汪荣德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第五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08民终76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 序审判员 程方长审判员 汪少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冯 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