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1民申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张秀丽、姜宇昕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秀丽,姜宇昕,姜宇桐,白立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1民申8号再审申请人张秀丽,女,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运盛华城B区。再审申请人姜宇昕,男,200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运盛华城B区。再审申请人姜宇桐,女,201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蒙古赤峰市宁城县运盛华城B区。被申请人白立银,男,198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双塔区。再审申请人张秀丽、姜宇昕、姜宇桐与被申请人白立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不服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16)冀0681民初32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秀丽、姜宇昕、姜宇桐申请再审称,申请人没有收到人民法院合送达的诉讼文书,也没有委托他人代理领取,原审法院违法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姜永兴生前根本没有实际收到被申请人所称的250万元,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综上,原审判决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利,要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本案不符合《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启动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秀丽、姜宇昕、姜宇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翠翠审 判 员 张环宇代理审判员 韩艺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美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