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民终6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刘光东、唐明与苏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终66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刘光东。委托诉讼代理人:尤宏波,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昌,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苏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唐明。原审第三人:朱永华。上诉人刘光东因与被上诉人苏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原告唐明、原审第三人朱永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3)相民初字第18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刘光东申请缓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同意其缓交申请,于2017年6月26日向刘光东发出催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通知书,要求刘光东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56773元,但刘光东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能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用56773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光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 红审判员 黄文杰审判员 曾雪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文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